作者:消防公司 添加时间:2020-07-28 13:37:19
风机房标准化管理要求:
1、风机房的设计建造应符合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GB50016-2014)(2018年版)和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》(GB51251-2017)的规定。
2、附设在建筑物内的风机房,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.0h的隔墙和1.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;设置在丁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,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.00h的防火隔墙和0.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;隧道内的通风机房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.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等分隔措施与车行隧道分隔。
3、开向建筑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。
4、设置在建筑内的防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不同的专用机房内。为甲、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,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。
5、可燃气体管道和甲、乙、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,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。
6、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,应在其配电线路的-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。
7、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,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:1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;2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;3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280℃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。
8、风机房应当落实专人管理,定期检査保养和维护,保持室内清洁。
9、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,每月启动风机不少于一次,保持设备正常运行。
10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风机房,严禁擅自关停设备和阀门。
11、设备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,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工作。
12、建立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登记档案。发生故障,应当及时组织修复,因故障、维修等原因,需要暂时停用系统时,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;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h的,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,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,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。
13、工作人员应具备资质许可,熟练掌握风机房设备启动流程。
14、工作人员应对风机房开展日常检查维护。
15、维保单位应具备资质许可,每月对设备设施运转情况进行查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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